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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維三律

思維三律:同一律(Law of Identity),A=A,不矛盾律(Law of Non-Contradiction), A≠~A和排中律(Law of Excluded Middle),A+~A=1,一直被看作是思維最基本的律則。然而,如此基本的定律卻鮮有被討論,比喻:為何只有三條?它們的根源是什麼?是在經驗歸納得出?是康德所謂的先驗知識,因而是獨立於經驗而有?本文嘗試從兩位德國唯心主義者:費希特與黑格爾,的哲學來探討這三條思維上的金科玉律。

思維三律其實是代表著思維的三類最基本的活動(也可以說是形式(forms)):認同(identification),區別(differentiation)或否定(negation)和綜和統一(synthetic unification)。三律展示這三種活動與及其法則。費希特在其“全部知識學的基礎(1794)”(Foundations of the Entire Science of Knowledge(1794))一書中提出“自我”("self")設定(positing)自身、對設(oppositing)“非我”(也就是對象(object))與及綜和統一其自身與“非我”這三種“自我”活動為全部知識的最基本原則[1]。各種認知(知識)實就是各種綜和統一“自我”與“非我”的活動。“自我”的這三種活動對應着思維三律所指的那三類思維活動,它們是那三類思維活動最根本之應用底產物。思維活動作為活動需要內容(content)作為其所作用於其上的對象。若我們以康德所言的“我思”("I think")為一分析命題(tautology):“我”就是“思(維)”,“思(維)”就是“我”,則思維的最根本應用實是應用於其自身上,它思其自身。它認同自身(identifying itself)而成一“我”,區分自身(differentiating itself)而成一非思維的世界以為其對象,最後綜和統一自身與其對象。費希特認為思維三律只是思維的這三種最基根本活動的抽象產物。思維三律是從思維這三種最根本之應用中把內容抽掉而成,也就是從“自我”和“非我”中抽象而成。如是,費希特可說是為思維三律找到其根源。

在費希特,“自我”的那三種最根本的活動是相對獨立的,因而它們是條原則。黑格爾在這基礎上把這三種活動綜和統一起來。他借用了康德的“統覺底先驗綜和統一性”("a priori synthetic unity of apperception")。但與康德的原意完全不同,他把“先驗綜和統一性”視作“自我”的存在結構(“我”既是“思”,在這裡存在結構也就是邏輯結構),並進一步以雙重否定(double negation(~(~)))來瞭解這種結構。對否定而言,其回歸其自身(return to itself),即與自身同一(identifying with itself),同時是對自己的否定。它是在否定自己中回到自身,並在回到自身中否定自己。在這裡否定與認同被綜和統一了[2]。如是,雙重否定是認同、否定與及綜和統一三者的結合。對於黑格爾而言,費希特的三條基本原則仍是抽象的產物,是把“統覺底先驗綜和統一性”分析成三。這樣,黑格爾可說是為思維三律之所以為三提供了一種解釋,並為它們尋得一更深的根源。

通過把“統覺底先驗綜和統一性”理解為雙重否定的結構,黑格爾開展了一套全新理解“自我”的方式。在費希特,“自我”之存在是源於其自身之活動(設定活動),而非存在先於活動。這已經是一種對“自我”創新的了解。可是在這裡,“自我”仍被看作相對獨立於“非我”和與“非我”之綜和統一而有。但在黑格爾,“自我”只存於其對對象之意識中。“自我”不是已存在(already there)再進入意識中,而是只存於意識中,它在意識中才首先有存在。也就是說,在意識這關係中,不是先有關係項(relata),再有關係(relation),而是關係項與關係是同時而有。總而言之,“自我”的存在再不被看作是一簡單的結構(simple structure),而是一複雜的結構(complex structure)。有關這種對“自我”的理解所蘊涵的意義(implications),我們另文再議。


[1] 自我與非我的綜和統一實就是意識(consciousness)活動。萊茵荷爾德(Reinhold)曾嘗試以意識命題作為系統化(systematize)康德哲學的第一原則。然而,費希特正確地指出意識命題乃一綜和命名題,而綜和(synthesis)預設區分(difference),因此,意識命題不可能是第一原則。Reinhold的proposition on consciousness是這樣:"In consciosness the representation is distinguished by the subject from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and related to both of them."很明顯這命題預設了主體(subject),客體(object),以至區分(distinction)與關係(relation)。

[2] 道德經第一章就「無」與「有」言:「此兩者同出而異名,同謂之玄。」「玄」作為「無」與「有」的“先驗綜和統一”或可從雙重否定而得以被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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