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緒論
《老子‧十三章》說:「何謂貴大患若身?吾所以有大患者,為吾有身,及吾無身,吾有何患?」老子這樣說,很明顯就是自己的一切合理行為,將會受到身體的覺受,或意識欲望所限制。往往「合理」與「道德」敵不過欲望,而作出違背「天理」的行為。故老子得出的結論是「沒有了身體,就沒有甚麼好可怕!」
所謂「人」,基本上具有兩種理解:一是生理人,即貝有種種原始要求的身體的人,其行為乃隨著身體的欲望而出發;二是仁人,即孔子所說「成人(仁)」,其行為本諸愛人而出發,即所謂仁者愛人。修仁是要發揮與生俱來的人(仁)性,生活中的一切活動乃可全依仁而出發。
所謂「生理人」,即具有與禽獸無別的欲望追求的生理人(生物性)。孔子、孟子從來沒有否定此種生理需求的人,孔子說「飲食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。」孔子明確指出飲飲食食,即身體五官的享用,及男男女女,即男女之間的愛慕,其終極的要求是繁殖,此亦是身體覺受中最令人有快感的活動。此兩種欲望是人類最大的欲望,無可否認,此兩種欲望是源於人類原始動物性,與禽獸共通。即一切生物,包括人類,基本欲望是維持生命(飲食)及繁衍下一代(男女)。
馬斯勞在1943年發表的《人類動機的理論》(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),提出了「需要層次論」[1]:
(一)人要生存,他的需要能夠影響他的行為。只有未滿足的需要能夠影響行為,滿足了的需要不能充當激勵工具。
(二)人的需要按重要性和層次性排成一定的次序,從基本的(如食物和住房)到複雜的(如自我實現)。
(三)當人的某一級的需要得到最低限度滿足後,才會追求高一級的需要,此逐級上升,成為推動繼續努力的內在動力。

〈圖一〉的三角金字塔指出人類必須滿足生理需要及安全需要,才有動力提升自己的境界。根據此理論,即人類若不能滿足生理需要,即無法「自我實現」。當然,馬斯勞的學說未必如此穩妥,因為他疏忽了如佛祖、孔子、耶穌、莊子等聖人,為尋求真理而摒棄一切欲望的人。他們亦不必要滿足後才提升自己的境界。但此學說卻足以說明一般人會在生理需要中打轉,得到滿足後,才逐步提升。
人類無法摒除的就是基本的欲望,但欲望的存在,卻令道者不能進入更高的精神境界。本文希望透過佛家的「無我」觀,看看如何成就宋儒提出「去人欲,存天理」的理論。宋代理學有濂、洛、關、閩四派,閩派代表人朱熹集北宋諸賢的大成,本文只取洛派及閩派有關「去人欲,存天理」作出討論。
二、論「無我」
先說「我」,佛家認為「我」是由物質及精神所組合而成,即由五蘊結合所形成。五蘊見於《心經》:
「觀自在菩薩,行深般若波羅密多時,照見五蘊皆空,度一切苦厄。舍利子,色不異空,空不異色;色即是空,空即是色,受想行識,亦復如是。」[2]
又見《雜阿含經》卷二‧五五經:
「所有諸色,若過去,若未來;若內,若外;若粗,若細;若好,若醜;若遠,若近:彼一切總說色陰。」[3]
陰即蘊,是有情眾生的五聚。色蘊即物質,身體是由地(骨、肉)、水(血液、唾涎、分泌物等)、火(體溫)、風(呼吸)所組成,亦有一說是佔有空間,即「空」。受蘊是感覺,感覺苦和樂。想蘊是取象能力,可以說是記憶物象的能力。行蘊是指受、想、識三蘊外的一切精神活動,如用手去捉、用腳去行,及一切活動的次序與後果考量。識蘊是是認識作用的主體,包括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識。除色蘊屬物質外,其餘四蘊均是精神層面。
「無我」(梵文:Anātman/Nirātman),是佛教思想之一,亦是修行的一種境界。無我是否定客觀物質的主體性,否定自我思維的真實性。分「人無我」及「法無我」。所謂「人無我」,是說人身不外是由五蘊組成,即色(形質)、受(感覺)、想(觀念)、行(行動)、識(意識)五種元素。五蘊合則成,散則滅,沒有常恆自在的主體性。即這個肉身無非是因緣和合而成,其呈現亦是因緣而已。
「法無我」是認為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等五類都是由因緣和合而生,因時因地因緣而生,也無常恆堅實的自體。即一切客觀存在物,及一切規律法則、原理等等人類確認為是實在的東西,亦不過是因緣而生。故此,「我」存在萬法當中,其實不著一法。為何人類會糾纏於五蘊中?就是因為「四識住」,所謂「四識住」就是有情的情識,在色上留戀,貪戀著在情緒、認知、意志等的覺受與記憶,故執我執我所,流轉生死洪流而不自覺。《雜阿含經卷三‧六四經》言「識不住東方、南北西方,四維上下,除欲、見法、涅槃」,意思是說能不住物質、不住精神,即可見法、涅槃。
無論是「人無我」或「法無我」,都提到因緣(梵語:hetupratyaya)及五蘊。先是解釋因緣,丁福保《佛學大辭典》有如下解釋:
「一物之生,親與強力者為因,疏添弱力者為緣。例如種子為因,雨露農夫等為緣。此因緣和合而生米。大乘入楞伽經二曰:「一切法因緣生。」楞嚴經二曰:「彼外道等,常說自然,我說因緣。」長水之楞嚴經疏一之上曰:「佛教因緣為宗,以佛聖教自淺至深,說一切法,不出因緣二字。」維摩經佛國品註:「什曰:力強為因,力弱為緣。肇曰:前後相生因也,現相助成緣也。諸法要因緣相假,然後成立。」止觀五下曰:「招果為因,緣名緣由。」輔行一之三曰:「親生為因,疏助為緣。」【又】梵語尼陀那之譯意。十二部經之一。又云緣起。【又】四緣之一。因即緣之意。此非因與緣各別而論,親因即名為緣。俱舍論七,謂:「因緣者,五因之性。」六因中,除能作因,餘五因雖總為因緣,而唯識論七唯名同類因為因緣。六因四緣及十二因緣」
龍樹《中論》,提出四緣,即因緣、次第緣、緣緣、因上緣。因緣即引生自果的原因,因緣對所生果有決定性,故又稱「親因」或「真因」。[4]次第緣,又稱等無間緣,人們的前念是後念的原因,前念既滅,後念繼生,二念體用同等,二念無間,故前念為後念的等無間緣。[5]緣緣,又稱所緣緣,前「緣」字有攀緣的意思,即心識對境能起作用,「所緣緣」即「能緣心」,如無「所緣境」這條件,即無心識的「能緣」作用。[6]增上緣是指一種事物對於其他事物有助長其生長或阻礙之力。[7]而《雜阿含經》載佛言:
「我憶宿命,未成正覺時,獨一靜處,專精禪思,作是念:何法有,故老死有?何法緣,故老死有?」
佛是要理解甚麼理由,會產生「老死」,故原始佛教提出「緣生法」及「緣起法」。「緣起法」即因緣法。因緣之解釋眾多,本文以「十二因緣」為討論重心。「因」有產生、動力、本身因素的意思,故佛家稱之「種子」。有「因」就有「果」,倘若因緣不成熟,果就不出現。「緣」[8]是客觀條件及附帶條件,包括環境、對象、人物、事情,受眾即時心態等等。第一因全是哲學家最難理解的問題,佛將之歸納為「無明」,無明而產生「行」。當然,破除無明,即一切自然明明白白,亦不會流轉於生死洪流中。由「無明」始,而產生的各種感受與行為,稱「十二因緣」即「緣生法」。
《增一阿含經》說佛悟十二因緣(梵文:dvādaśāvgapratītya-samutpāda),因悲憫眾生而解說十二因緣。《阿含經》所說根本佛教之基本教義,即:無明(梵文: avidyā)、行(梵文: sajskāra)、識(梵文: vijñāna)、名色(梵文: nāma-rūpa)、六處(梵文: sad-āyatana)、觸(梵文: sparśa)、受(梵文: vedanā)、愛(梵文: trsnā)、取(梵文: upādāna)、有(梵文: bhava)、生(梵文: jāti)、老死(梵文: jarā-marana)。
十二因緣的內涵[9]:
- 無明:一切法無我,眾生不知,生一切煩惱。
- 行:能造作,發動“身”、“口”、“意”業行。有了業行,就自然產生輪轉生死的業力。行亦可分為善、惡和無記三種性質。
- 識:精神統一的總體,有明瞭、認識和分別的意思,是心對境象認知和執持的功能,有分別能力。
- 名色:是指心識所緣的六境(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)。“名”即精神作用的法境,而“色”即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的物質境象。包括主觀的精神和客觀的物質。
- 六入:即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的六根。與六境合為十二處,乃心識憑藉而生起之處,故又名“六入處”。
- 觸:即根(六根)、境(六境)、識(六識)三者和合、接觸而生起的覺知。
- 受:從接觸而生起的感受,對不喜歡產生“苦受”、 而喜歡的產生“樂受”和不苦不樂的“捨受”。 從識到受,是現在五果。
- 愛:愛乃心對外境生樂受起染著不捨的依戀、貪愛和執著。
- 取:從愛而生起的行為。愛之越切,執取越強,以致對所愛生起渴求而不辭勞倦的執持和索取。對五欲起追求心,曰貪取;產生我見或邊見等,曰見取。
- 有:即存在、生存之意。有愛取,就會造業(身、口、意);有了業,就引生未來的存在。“有”在此亦指“三有”,即三種存在的狀態 —— 欲界、色界和無色界。
- 生:當業的因緣成熟,就會有新的生命出現,故名為生。生亦有活躍、演變、不斷成長和老化的含義,一切痛苦憂患隨生而來。
- 老死 :有了“生”,就自然有老、病、死和憂悲苦惱隨 著。「生」與「老死」是未來二果。
由五蘊所聚,順十二因緣而流轉輪回大河,難以超拔。五蘊無非是指色與心的結合。即精神世界與物質世界的聚合,因而產生種種法。眾生誤認其中的「我」是不需要依賴眾緣而獨立自存的個體,可以隨業而流轉。眾生就執著,以為真有個「我」存在,故稱「人執」。而「無我」就是說世間沒有不需要依賴眾緣而能獨立存在,永恆不變的個體或實體。其實這個「我」,不能自主,隨業隨緣而轉。能做到認清「無我」,就能超脫輪回。
「人無我」,又稱「補特伽羅無我」,是指眾生不斷起惑造業,流轉六趣之中,福報高則天人,低則畜生、地獄。當中無法自主,故稱「無我」。可是,眾生誤認有個「我」存在。
「法無我」,是指世間每一事物都有自身的規律,眾生能分辨萬物、是因為法本身具有其特徵所決定。一切法是因緣生,因緣滅,無實體,故「法無我」。「人」「法」皆空,我未空,則煩惱生;法未空,執淨境,起所知障。故佛教歸納總論,以「空」解釋無我、無法。
《佛光電子大辭典》解釋「二無我」:
「即人無我與法無我。又稱人空、法空,或我法二空。(一)人無我,了知人身乃五蘊假和合,實無自主自在之我體。是為小乘之觀道,以斷煩惱障而得涅槃。(二)法無我,了知諸法因緣所生,實無自性實體。乃大乘菩薩之觀道,以斷所知障而得菩薩。徹知此理之智慧,稱為二無我智。〔楞伽經卷一〕」
如何從「無我」得到證境?《金剛經‧第三品大乘正宗分》說:
「佛告須菩提:『諸菩薩摩訶薩應如是降伏其心!所有一切眾生之類:若卵生、若胎生、若濕生、若化生;若有色、若無色;若有想、若無想、若非有想非無想,我皆令入無餘涅槃而滅度之。如是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,實無眾生得滅度者。何以故?須菩提!若菩薩有我相、人相、眾生相、壽者相,即非菩薩。』」[10]
佛說過去世度無量眾生,實無度一人,這說以邏輯觀來看是絕對矛盾,因為「有」等於「無」,物理現象是不成立的。如從證境來看,我們要先知四相是甚麼?四相有指是四種不同的證境,如(明)一如[11],有謂是心識對外境或自我的執掌著,如壽者相,自以及為人生經驗豐富,地位尊崇,而產生執著或傲慢心。我認為佛這樣說是因為所有眾生皆有自己的因緣而成就,所謂佛或菩薩者,只是助緣。
又《金剛經‧第六品正信希有分》:
「…是諸眾生無復我相、人相、眾生相、壽者相;無法相,亦無非法相。何以故?是諸眾生若心取相,則為著我人眾生壽者。若取法相,即著我人眾生壽者。何以故?若取非法相,即著我人眾生壽者,是故不應取法,不應取非法。以是義故,如來常說:'汝等比丘,知我說法,如筏喻者;法尚應舍,何況非法!」[12]
這一節闡述無「四相」,無「法相」,亦無「非法相」,若執著「相」或「法」,是不能成就。此節與「人無我」、「法無我」相應。所生四相,只是誤認是證境,當達至無「四相」時,就是證悟時,故佛說:「若以色求我,以聲音求我,是人行邪道,不得見如來!」,為何「不得見如來」?因為只要有個「我」存在,無論在色或識的層面,都是執著,不可能證道。故度無量眾生,是無量眾生因緣成熟,應該得度。同樣,若認為一切無為法、有為法等,中間是有個「我」存在,是不可能證道。
(待續)